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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照價收買所需之現金及土地債券: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統籌墊借或發行。 出售照價收買土地之價款收入,除歸還墊款及債券之本息外,如有盈餘,應悉數解繳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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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