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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 前項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或依法提存後十日內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其為出租耕地者,並應辦理租約註銷登記。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併收買地上建築改良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6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定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由當事人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為之。

「照價收買」的其他條文

第43條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告照價收買之土地,應於公告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直轄市或縣(…第44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稱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指公告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而言。第45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併入地價內計算之改良土地費用及已繳納工程受益費,以改良土地或繳納工程受…第46條照價收買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他項權利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第48條照價收買之土地,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第49條照價收買所需之現金及土地債券: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統籌墊借或發行。出售照價收買土地之價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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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