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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公告及徵詢民族意願實施辦法
› 第10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公告及徵詢民族意願實施辦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民族成員名冊登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維護及管理民族成員名冊登記及通報系統。 二、民族成員登記統計分析、比對及輸出。 三、其他登記作業之策劃、督導及管考。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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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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