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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公告及徵詢民族意願實施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第十一條核定公告當日,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辦理之法令依據。 二、核定之平埔原住民族群名稱。 三、核定之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 四、公告日期及期間。 五、民族成員名冊登記地點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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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