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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10條

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知當事人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撤銷或更正之登記。 當事人認其民族別註記錯誤者,得檢具其本身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復前之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之證明資料,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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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