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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 第5條
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5條
原住民之民族別,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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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平埔原住民族群。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註記,指戶籍之登記。
第4條
平埔原住民應註記民族別,並以一個為限。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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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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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第六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平埔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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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知當事人…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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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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