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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8條

第六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平埔原住民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得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其協議及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前項子女之民族別應與其取用或並列傳統名字或其從姓者之所屬民族別相同。 依前項規定變更民族別者,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行政院依第二條規定核定新民族別時,已註記民族別之成年人得依個人意願申請變更為該民族別,從其民族別之子女,應隨同變更。 前二項子女之隨同變更,不計入第一項所定一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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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民族別,指經行政院核定之平埔原住民族群。第3條本辦法所稱註記,指戶籍之登記。第4條平埔原住民應註記民族別,並以一個為限。第5條原住民之民族別,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變更。第6條父母均為平埔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父母均為平埔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第7條因收養而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養子女,其養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從養父母之民族別;養父母屬於不…第9條民族別之註記或註銷,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並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第10條因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或漏未登記民族別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應於知悉後,通知當事人…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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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