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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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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7條
因收養而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養子女,其養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從養父母之民族別;養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養子女從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養父母僅一方為平埔原住民者,其養子女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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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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