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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第9條

民族別之註記或註銷,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並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註記或註銷其民族別。 當事人應依第二條規定之民族別,提出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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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