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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立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所在地地名。公立 國民小學附設之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國民小學之校名。由師資培育機 構附設之實驗幼稚園,其名稱應冠以該機構之名稱。 私立幼稚園之名稱,比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之幼稚園,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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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