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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幼稚園之教學應依幼稚教育課程標準辦理,如有實施特殊教育之必要時,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置特殊教育班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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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