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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所為之捐贈,應由接受捐贈之幼稚園開具捐贈之項目與數 額連同捐贈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屬實後,依規定報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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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