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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幼稚園園舍以平房或樓房之地面層為限。但不敷使用時,在不影響兒童安 全原則下,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層、第三層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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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