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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許可設立之庇護工場。 二、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以下簡稱受託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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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