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 第6條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職業災害補償費用,為庇護性就業者薪資低於最低工資發生職業災害時,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所支付工資、失能及死亡補償,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差額。 同一職業傷害支付之原領工資之職業災害補償,最長補助二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