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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 第 一 節 申請與審查
主管機關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者。 二、依第十七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者。 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廢止競價者競價或得標資格者。 四、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廢止申請人參加抽籤或得標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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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與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13條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籌設申請:一…第14條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廣播事業…第15條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其申請;其審查費及押標金於不予受理申請…第16條申請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駁回其申請;其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第17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第18條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第20條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設審查諮詢會。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第2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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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