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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 第11條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處所時,應依
第六條
規定檢具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 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電信射頻管制器材時,應檢具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依前二項規定完成增設或變更時,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核准換發地球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其地球電臺執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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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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