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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 第7條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地球電臺架設完成後須符合衛星機構所定傳輸規格,並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者,於繳回原領之架設許可證後,申請主管機關核發地球電臺執照(作業流程如附件三): 一、經衛星機構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衛星廣播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如附件七) 前項地球電臺執照應記載之事項為地球電臺名稱、電臺負責人所屬廣播電視電臺名稱、代表人、工程主管姓名、設置處所、發射機(升頻器、高功率放大器)、頻率資料、天線廠牌型號、通信方式、通信範圍、衛星名稱及有效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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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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