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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廣播電視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信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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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