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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 第47條
廣播電視法 第47條
第 六 章 罰則
依本法所處罰鍰,受處分人延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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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依本法所為停播或吊銷執照處分,受處分人抗不遵行者,得請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之。
第49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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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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