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 第3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建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審查、完工審驗及審定證明者,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本會委託代收規費之金融機構繳交規費。 前項審查費及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證照費於核發審定證明時收取。 第一項規費,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繳納,其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以下簡稱建築物電信設備)規費,包括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費、完…第4條建築物電信設備設計圖說內容包括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光纜之配置圖及昇位圖者,得一併申請審查,審…第5條建築物因電信設備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時,其審查費應依收費基準表所定…第6條建築物電信設備審定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