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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定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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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