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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 第5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其空間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建築物因電信設備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建築物電信設備之設計圖說審查時,其審查費應依收費基準表所定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 前項變更設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建築物樓層數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二、建築物用途變更,致需變更設計電信設備者。 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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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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