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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10條

第 一 章 總則
各引水區域之引水費率,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准後施行;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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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法所稱引水,係指在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之水道引領船舶航行而言。第2條本法所稱引水人,係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航業務之人。本法所稱學習引水人,係…第3條引水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第4條引水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交通部定之。第5條交通部基於航道及航行之安全,對引水制度之施行,分強制引水與自由引水兩種。強制引水之實施,由交…第6條強制引水對於左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一、軍艦。二、公務船舶。三、引水船。四、未滿一千總噸之…第7條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其最低名額,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定,呈報交通部核備;變更時亦同。第8條專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應申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註冊編列號數,並發給執照。第9條前條引水船,應具備左列標誌:一、引水船船首,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號碼,船尾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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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