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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6條

強制引水對於左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 一、軍艦。 二、公務船舶。 三、引水船。 四、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 五、渡輪。 六、遊艇。 七、其他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 前項第七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未滿五百總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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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