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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第9條

前條引水船,應具備左列標誌: 一、引水船船首,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號碼,船尾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所屬港口。 二、引水船執行業務時,應於桅頂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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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