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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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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22條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求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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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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