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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第4條

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領域內犯本法第二條第三條但書所定之罪,於拒絕外國政府引渡之請求時,應即移送該管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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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