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引渡法
› 第6條
引渡法 第6條
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本法應為允許時,依左列順序定其解交之國: 一、依條約提出請求引渡之國。 二、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時,解交於犯罪行為地國。 三、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而無一國為犯罪行為地國時,解交於犯人所屬國。 四、數締約國或數非締約國請求引渡,而指控之罪名不同者,解交於最重犯罪行為地國;其法定刑度輕重相同者,解交於首先正式請求引渡之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引渡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