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引渡法 › 第3條

引渡法 第3條

犯罪行為具有軍事、政治、宗教性時,得拒絕引渡。但左列行為不得視為政治性之犯罪: 一、故意殺害國家元首或政府要員之行為。 二、共產黨之叛亂活動。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引渡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