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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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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12條
本法所稱被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保險人接到要保書後,逾十日未為承保或拒絕承保之意思表示者,該要保書所載之汽車視為被保險汽車。 本保險保險證(以下簡稱保險證)所記載之汽車,推定為被保險汽車。 本法所稱未保險汽車,指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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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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