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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辦理日常事務。 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鄉(鎮、市、區)公所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一人,辦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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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