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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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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