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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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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
第六條
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到入學通知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帶領子女或受監護人前往指定之學校入學。 二、隨時督促已入學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正常上學,並參與學校親職教育,及密切聯繫配合學校實施生活、倫理與道德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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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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