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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適齡國民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或
第十三條
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由學校以甄試方式編入或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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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之強迫入學,其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九月…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規劃便利學生就學、提高就學率、協助家庭…
第4條
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
第5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6條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接到入學通知時,應於規定期限內…
第7條
應入國民小學之適齡國民,漏列於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造具之入學名冊者,父母或監護人…
第8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第10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得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興建學生宿舍,免費…
第11條
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接獲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通知後,應向該學區之學校查詢學生…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看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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