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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6條

第 二 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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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之資格及養成」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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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