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律師法 › 第7條

律師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律師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4條律師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者,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並應將停止執行職務決定書送司法院、…第76條律師應付懲戒或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下列機關、團體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第137條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律師資格者,不適用第三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的其他條文

第3條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但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第4條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第5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律師證書:一、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第6條請領律師證書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通過後核准發給。第8條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第9條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發現申請人於核准前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律師證書。但…第10條法務部應設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律師證書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律師執行職務之停止、回復等事項。律…
← 第6條看 律師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