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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61條

地方律師公會應將下列資料,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 一、會員名簿或會員代表名冊及會員入會、退會資料。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 三、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 前項第一款資料應陳報全國律師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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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