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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14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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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