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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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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15條
第 四 章 指導
軍管區司令部為轄區後備軍人會之指導機關,為便於指導、監督,應呈准 國防部設省區 (或特定軍管區轄區,以下同) 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由軍 管區及所屬師管區會同省 (市) 政府與有關機關並聘請將 (校) 級後備軍 官若干人組成;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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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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