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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第16條

省 (市) 區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依中央頒布之後備軍人會年度工作大綱 ,參酌轄區實況製訂轄區後備軍人會年度工作計畫,經軍管區司令部核定 轉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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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