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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異動遷徙,平時不予限制,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緊急命令限制遷徙或疏散,將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名冊,送有關戶政事務所管制遷徙登記。 二、戶政事務所:接獲前款名冊後,應即於戶籍資料註記緊急動員人員,其戶籍遷徙應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並於戰時或緊急事變終止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撤銷註記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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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