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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0條

第 六 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准其辦理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治療者。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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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