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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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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第 六 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者,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單,並檢附下列證明,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應檢具服務單位證明。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前項申請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應持核准文件於三十日內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再由戶政事務所依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異動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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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28條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以下稱緊急動員後備軍人)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悉依本章…
第29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之異動遷徙,平時不予限制,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縣…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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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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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臨時離開原住地,應將去處、返回日期及連絡方法告知戶長或同居之家屬。
第34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有關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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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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