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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其功勳,優敘俸級,指作戰或因公負傷之後備軍人,並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空軍勛獎條例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有國光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五級優敘俸級。 二、得有青天白日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四級優敘俸級。 三、得有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之一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二級優敘俸級。 四、得有其他勳章者,得於依第十條規定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後,提高一級優敘俸級。 五、得有勳章二種以上者,以較高勳章提高優敘俸級。 前項人員核敘俸級時,應附繳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及勳章證書、傷亡通報令或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明文件。其優敘俸級,均不得超過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 轉任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比照前二項規定優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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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