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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與其他候用人員資格相等時,優先任用,指各機關任用新進人員時,後備軍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優先予以任用: 一、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考試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成績相同者,優先任用。 二、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成績相同者,優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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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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