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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業務,應擬訂計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一次,並應將其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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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