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歇業、停業,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二、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