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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臨床實務訓練之年資採計,以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為限。但本法公布施行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機構實際執行業務之執業年資,得併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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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