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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35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將超收部分退還個案當事人;屆期未改善或退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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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